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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作出不利于同性婚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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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06: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要给大家介绍美国各界就同性恋者是否应有合法结婚权的问题展开的辩论,以及美国一些州的法庭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裁决。

2004年,纽约州的一些同性恋人因为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而对纽约州政府提出了4起诉讼。2006年7月6号,纽约州的最高法院,也就是纽约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说,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结合的法律符合纽约州宪法。但是,同性恋婚姻能否得到承认,应该由州议会而不是由法庭来决定。

自从2003年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判决,使同性恋婚姻在该州合法化后,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对纽约州提起的诉讼抱有很高的期望,因为纽约州一向以开放和自由著称。可是纽约州的上诉法院却作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这无疑令他们非常失望。纽约州的判决对全美其它州的法庭判决以及立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纽约州同性恋人兴诉*

2004年,纽约州有40多对同性恋人因为申请登记结婚遭到拒绝而联合对纽约州政府提出了4起诉讼。他们在这过程中得到“美国民权联盟”以及一些同性恋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的帮助。他们指称,纽约州只允许异性伴侣结婚的法律违反了州宪法有关保护平等和自由的条款,他们要求和异性伴侣一样有登记结婚的权利。

2006年7月6号,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以4比2的多数裁决说,纽约州只允许异性伴侣而不允许同性恋人结婚的法律没有违反州宪法。裁决说,同性恋婚姻能否得到承认,应该交由州议会讨论决定。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州法律的基础表示认可。它指出,在其它方面都平等的情况下,在父母共同抚养的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会更健康。它说,为了儿童的福祉,让异性男女,而不是同性恋人抚养他们,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

在这个案子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并没有就同性恋婚姻本身的正确与否作出裁决,它只是对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的法律基础是否合理以及这个法律是否对同性恋人构成歧视的问题作出了裁定。

*反对同性恋婚姻者之见*

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的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Niger Innis)指出,孩子在传统的家庭中长大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他说:

“统计数据显示,在由一男一女组成的传统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往往要好得多,他们的辍学率和犯罪率也低得多。长大以后,他们在和异性交往的过程中,不容易出现受虐待或婚外生子的情况,也不大会产生各种消极的社会病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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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法律权益组织律师斯托瓦尔
基督教法律权益组织“联盟捍卫基金”向法庭提交了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理由书。该组织的资深律师克里斯·斯托瓦尔(Chris Stovall)介绍了他们的主要论据。他说:

“我们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是,同性恋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使他们抚养的孩子或是没有母亲,或是没有父亲。虽然有些州不禁止同性恋人共同抚养孩子,但是它们承认,让孩子在一个由父母共同抚养的家庭中长大是最理想的。我们提出的第二个论据是基于人类传宗接代的责任。我们认为,各州在为婚姻制定法规方面的根本利益是鼓励男女结合成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并确保他们所生的下一代能够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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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浸信会的杜克
“南方浸信会道德和宗教自由委员会”副主席巴里.杜克(BarretDuke)分析了传统婚姻的重要性。他说:“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份。一男一女通过婚姻关系结合在一起,彼此忠诚,养育后代。这个关系是社会其它一切的基础单位。传统婚姻以及婚姻关系应该保持不变。”

*支持同性婚姻者之见*

上面我们谈到了纽约州的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认定纽约州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结合的法律有合理的法律基础,而且对同性恋人不构成歧视。

但是,纽约市大学柏鲁克分校法律教授杰伊.韦泽(Jay Weiser)代表“纽约州律师协会”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书中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指出,纽约州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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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市大学法律教授韦泽
律违反了纽约州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和保护平等的条款。杰伊.韦泽说:

“我们提出,同性恋人因为不能结婚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在法律上也处于劣势。一对伴侣分手或有一方去世会涉及很多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作为异性伴侣,他们离婚后享有赡养权和探望孩子的权利,配偶去世后,还享有遗产继承权。但是,同性恋人则不然,如果一方生病,另一方无权作出医疗决定,或者一方因医疗事故死亡,另一方也无权起诉并要求得到赔偿。异性伴侣结婚后一旦关系结束或出现家庭危机,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但是同性恋人却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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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权联盟律师麦高恩
“美国民权联盟”的专职律师沙伦.麦高恩(Sharon M. McGowan)指出,纽约州宪法给予一对相爱的人结婚的权利。她表示,剥夺同性恋者的结婚权侵犯了纽约州宪法赋予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她说:

“美国近代史上出现过把婚姻限制在同一种族的人之间,禁止不同种族通婚的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人们有和自己所爱的人结婚的基本权利。根据这个判决,我们可以提出,不能因为要求结婚的人是同性恋人,就剥夺他们的结婚权。

“我们认为,因为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就剥夺他们和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这种做法对同性恋人构成了非常明显的性歧视,因为两个相爱的人能否结婚完全取决于他们的性别是什么。我们向法庭提出,如果政府要把某一族群的人区别对待,它必须提出非常令人信服的理由,特别是在象结婚这样重大的问题上。”

*纽约州判例的影响*

2006年7月6号,纽约州上诉法院对四起涉及同性恋婚姻的案子作出的裁决指出,州宪法制定者把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如果改变这个观念,就等于违背了宪法制定者的初衷和纽约州宪法。裁决还说,对于那些希望组成同性恋家庭的人来说,如果要改变婚姻的定义,他们必须争取纽约州议会通过有关立法,然后交由州长签字才可生效。

*怕连锁反应*

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指出,纽约州的这个案子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涉及歧视同性恋的问题。他说:

“这个案子涉及的不是歧视同性恋的问题,而是可能永远改变婚姻定义的问题。如果我们改变婚姻的定义,把传统上的婚姻从一男一女的结合,扩大到同性恋人的结合,那么谁能保证这个定义不会再被改变呢?要求一夫多妻制的人也会到法庭上提出要和几个女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结婚并得到和其他夫妻一样的特权和权利。如果同性恋婚姻能够得到承认,为什么他不可以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将来还可能发展到连兄弟姊妹也会到法庭上要求结婚。因此,同性恋婚姻会成为种种祸患的根源。我认为,保持一男一女传统婚姻这几个世纪以来被认可的观念,对我们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乔治亚州步纽约州后尘*

就在纽约州上诉法院作出不利于同性恋婚姻裁决的同一天,美国南部比较保守的乔治亚州最高法院也作出裁决,认定州议会通过的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符合乔治亚州宪法。

据保守派组织“婚姻联盟”理事之一尼格尔.英尼斯介绍,婚姻历来被理解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但是由于近年来出现了很多挑战这一婚姻定义的诉讼,因此乔治亚州人在2004年就这一问题通过全民投票,有百分之76的选民投票支持禁止同性恋婚姻。之后,乔治亚州议会在选民投票的基础之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婚姻严格地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尼格尔.英尼斯分析了纽约州和乔治亚州两项裁决之间的区别。他说:“乔治亚州最高法院是针对州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作出裁决的。裁决说,把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结合的法律符合乔治亚州宪法。因此,同性恋婚姻活动人士不能再到乔治亚州法庭提出上诉,也不能要求州议会改变其决定,因为州议会已经通过法律,明确限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除非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通过联邦法庭,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来改变这个现状。

“他们也很有可能会这么做。但是,在对同性恋婚姻比较开放和自由的纽约州,那里的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说,同性恋婚姻是否符合宪法,应该交由州议会决定。无论州议会作出什么决定,都将成为纽约州的法律,因此也就符合纽约州宪法。”

从专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乔治亚州议会为了防微杜渐,已经在选民投票的基础之上通过了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宪法修正案,该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也维护了宪法修正案的合法性。因此,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已经失去了在州法院和州议会提出诉求的机会,除非他们诉诸联邦法庭系统,否则就没有翻案的可能性。

但是,纽约州的情况则不同。纽约州上诉法院肯定了该州现有婚姻法有关传统婚姻定义的合法性,它把同性恋婚姻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决定权交给了州议会。因此,支持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如果要达到目的,还有机会到州议会进一步游说。

*其它州判决不利于同性恋婚姻*

在纽约州上诉法院为争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诉讼中败诉后,代表同性恋原告的“美国民权联盟”专职律师沙伦.麦高恩表示,他们下一步的工作将转向纽约州议会。她说:

“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决说,纽约州宪法没有要求纽约州政府必须给同性恋人颁发结婚证。尽管法律上没有这么要求,这并不等于纽约州议会不能作出允许同性恋人结婚的决定。从法庭的角度来看,它的任务的确完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州议会,如果州议会认为对同性恋的歧视是错误的,他们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

继纽约州和乔治亚州的裁决之后,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也同意把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在2008年交付全民投票。这项决定出乎人们的预料,因为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2003年说,剥夺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违反了宪法,这个裁决使同性恋婚姻在该州合法化。

此外,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联邦上诉法院最近也作出不利于同性恋婚姻的裁决。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允许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进行全民投票,内布拉斯加州联邦上诉法院则恢复了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法令。华盛顿州和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也随时有可能作出裁决,这两个州已经就同性恋婚姻的案子举行过口头辩论。

基督教法律权益组织“联盟捍卫基金”的资深律师克里斯.斯托瓦尔认为,纽约州和乔治亚州的裁决将对其它州起到借鉴作用。他说:

“根据美国的联邦体制,各州有解释本州法律的自由。虽然两个州的宪法在维护正当法律程序以及保护平等条款的文字上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各自最高法院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运用却有可能不同。

“因此,新泽西州和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即将作出的裁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和纽约州的不同,但是这两个州至少应该注意到一个事实,那就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开始强调婚姻源于异性之间的结合,这种婚姻给社会带来的益处是同性恋婚姻做不到的。因此,给予同性恋人婚姻权的要求不具备令人信服的宪法基础。”

*只有一州允许同性恋婚姻*

目前,在全美51个州中,有20个州把禁止同性恋婚姻条款写入州宪法,25个州制定了相关的法令,但是没有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余6个州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但是也拒绝给同性恋人颁发结婚证。麻萨诸塞州是全美第一个,也是唯一允许同性恋合法结婚的州。到目前为止,该州已经为同性恋人颁发了8千多张结婚证。

还有一些州虽然没有给予同性恋人正式婚姻的名份,但是在不同程度上对他们的权益给予保护。例如在佛蒙特州,同性恋者可以结成“民事结合”,在夏威夷州,同性恋者可以组成“相互受益人关系”,这两个州的做法是介于完全不给同性恋伴侣任何权利和给予同性恋人结婚权之间。

美国国会参议院曾经在2004年投票否决了布什总统支持的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宪法修正案提案。但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活动人士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修宪的努力。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可以预见,有关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争议,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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