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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鹤律师楼,老娘给你害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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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1: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shxk007 于 2009-11-7 00:40 编辑

报纸不指名道姓,自然有报道方面的要求,记者会根据实情的严重性选择曝光和不曝光、半曝光等,所谓一行有一行的规矩,一味的曝光只会引来更多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更有可能如同此贴一样,引起相互诋毁而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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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2: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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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好样的  很多人就算被那些啥的都不懂的代书蒙了  都不敢说出来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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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3: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为了银子也不能这样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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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0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论坛网友们的支持。
最新动态:今天本楼主打印了几百张传单分给在USERA的华人商店,没想到报社的人很快就打电话给我,说我这么做连累到他们了。叫我赶紧停止发传单。晚上出去一看,贴在别人店门口的传单不知道被谁给撕得精光了。如果是报社的人所为,我可以理解,毕竟人家只是中立的立场叙述这件事情,我确实也不应该直接借他们报社记者写的文章,拿来当自己的传单,再次表示歉意,给他们造成困扰。
但是,如果是太鹤律师楼的人撕了我的传单,那我就叫你们看看什么叫“许三多精神”---不抛弃,不放弃!!
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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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4: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害人的事(失)务(误)所,就要让他付出代价。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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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4: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这种精神是我们应当学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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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4: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干过蠢事的律师楼要换个牌子重新开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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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0: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失误所换招牌就重新开张~
那失误所的老板换个名字不是也可以从新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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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1: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事情弄的一发不能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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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2: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报纸不指名道姓,自然有报道方面的要求,记者会根据实情的严重性选择曝光和不曝光、半曝光等,所谓一行有一行的规矩,一味的曝光只会引来更多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更有可能如同此贴一样,引起相互诋毁而导致混乱

混乱个P, 这种害虫就应该捉到一个消灭一个,报社置身事外说话不腰疼,哪天你们报社这么给他们坑了有种就别曝光啊。不但执照没有,害了人还玩做迷藏,这钟情况都不严重吗。 设身处地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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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2: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尚楼主的作法,应该指名道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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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3: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的这种做法,虽然勇气可嘉,但是效果不彰~
而且没有顾虑到报社的立场~

要么狠一点,把这些失误所斗臭,依照俺的方法!~~

先分析一下情况,咱们都是在西班牙生活的,那失误所也不例外,
这个国家有自己的一套处理事情的方式,如果你能中西合璧,双管齐下,
肯定效果能加倍~ 我这里跟你说的是西班牙方式,中国方式看来你早就滚瓜烂熟~

先聚集资料,把所有交钱的单子整理好,然后去市政府的消费局申诉~
同时,把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地点,名片,失误所的单子,广告,
收过的钱,事情的经过,统统整理清楚, 直接上警察局,控告此人诈欺,交由刑事处理!~
市政府可以勒令他关门,再来罚死他。警察局如果罪名成立,搞不好坐牢,
要不做了笔录,下次换居留也留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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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3: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shxk007 于 2009-11-7 13:06 编辑
报纸不指名道姓,自然有报道方面的要求,记者会根据实情的严重性选择曝光和不曝光、半曝光等,所谓一行有一行的规矩,一味的曝光只会引来更多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更有可能如同此贴一样,引起相互诋毁而导致混乱

混 ...
zhouqiang 发表于 2009-11-7 11:10

貌似你不也是站在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位置上么?
首先,对于一件事情的是非对错,不是一家报社能够判定得了的,更不是任何一方能够以一面之词就能决定的,如果单方面能决定对错,那这个社会还需要警局、需要法院做什么?
其次,至于某某某害人还是不害人,并不是一个人能够判定得了的,争辩双方各有各的说辞,各有各的理由,这就像警局里关押的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经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定罪成为罪犯的道理一样;
最后,报纸有报道的权利,也有保证隐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管是对于任何一方都应该适用。如果像该先生一样,张口闭口一个P字,那么报社干脆倒退三十年,变成了文化大革命的大字报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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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申明一下..虽然我叫 太鹤山人...跟我没半点关系啊...

来西这么些年...找中国代书...只找过两回...说句实话..不是很相信他们的能力...我觉得我比他们都强...

第一次..家庭团聚约时间...要了我三十块.....过了没几天...我在网上的EMAIL预约也寄到了......

第二次.居留更换.网上查询已经批了...但信没收到..不想麻烦..请代书帮忙打电话...拖了我一个多星期.没给我办...最后跟我说.把我的.居留原件..和居留申请表格的回执给弄丢了....那个气啊....因为第二天要用到居留...去交通局考理论..
..真的很恼火..如果早点跟我说..没就没了呗...非要拖着我...

当机立断..报失...还好..报失单加护照..给我考试了..

第二天.上班前二十分钟...打电话...用了五分钟..终于给我打通了..请他们重新给寄了一封信..第二个星期就收到了.....总结..求人不如求已...毛主席教导我们..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一点也没错..

以后代书做账的一直是在老外的事务所...还都是历史悠久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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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34# cashxk007


就不知道你说了些什么,咬文嚼字是挺厉害,实用的话没一句。

试问,倘若这事件有欠属实,受害人会吃饱没事和他们斗争到底吗 到处发传单贴广告,这不已经是把人逼急了的后果么 这么做对他们难道有什么好处么,也许事情有什么经过,但是结果摆在这里,律师楼没错有理由大可以说出来啊,需要断绝联系不接电话这样子吗,他们不是给你们打过电话吗,是否有误会你们不知道吗。再说了他们没错还怕事情闹大么。闹大了也是给他们免费做了一次广告,这点脑子他们不会没有把
你们不是站在中间的立场,而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考虑问题,你们只把律师楼转空子找你们麻烦罢了,如果这事情属实你们都不敢曝,仍然用某某某代替 和呆在家里写小说有什么区别,还会有下一个受害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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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你们报社时如实报道 不是让你们去评定对错, 双方你们都有联系,大可以吧你们知道的经过如实说出来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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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ashxk007 于 2009-11-7 13:51 编辑
还有 你们报社时如实报道 不是让你们去评定对错, 双方你们都有联系,大可以吧你们知道的经过如实说出来不就行了
zhouqiang 发表于 2009-11-7 13:42

拜托,这位同学,事情经过报纸已经报道的很清楚了,只不过没有直接指名道姓而已,至于针对报社大加指责么?
另:如果我的咬文嚼字你实在不懂其意,那我也只能缄默其口了,这种口舌之争实在无趣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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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4: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不敢使不敢曝还是不能曝,这是最后肯定还是不了了知,网络能传播的力量有限,谁知道下一个人走进该律师楼又发生什么,只能祈祷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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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6: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上次华新报也刊登过一篇报道是说某某Z姓律师坑人事件 现在想想也应该是太鹤的那个张显群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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