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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眼中的强行入户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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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21: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杨支柱

来源:

2007年12月5日中午,一名外籍男子受到惊吓,蹲在广州白云区马务村一出租屋9楼窗台上大声喊叫,路人以为他想跳楼,其实是因为治保队和出租屋办人员不穿制服强行闯入出租屋查证,该外国人误以为来人抢劫而呼救。在这次强行查证中,出租屋的门被砸出一个大洞,广东台一名记者在采访中被打。(2007年12月6日信息时报)

政府出租办、便衣警察或治安联防队没有搜查证强行闯入出租房屋查证的事我们早已习以为常,这种事在全国各地都经常发生。我们或许会隐隐约约地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但一般不会深入思考,更不会著文批判;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麻木了。这次的查证能成为新闻,显然是因为增加了“老外‘跳楼’”和“记者挨打”两个看点。

我们应该感谢这位外国人:正是他的“跳楼”,让强行入户查证成为新闻事件;正是他那未麻木的神经,帮助我们看清了强行入户查证的性质。公务查证和抢劫在我们看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为什么在外国人的眼中会变得界限模糊以至产生误解?除了查证人未穿制服,当然是因为语言不通。我们中国人能很容易区分强行入户查证和抢劫,其实是依靠语言来分辨来者何人,并非这两种行为模式有什么显著区别。强行入户查证和抢劫一样,在行为模式上都表现为同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的表面相似性远大于盗劫和抢劫。

笔者通过互连网搜索发现,强行入户查证和抢劫的这种相似性也曾被一些抢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于一般住户防盗设施严密,犯罪分子就以居委会“查证件”、“查户口”、“查计划生育”等为名进入屋内行劫。2002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庆中犯抢劫罪,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何庆中先后15次以查证件、查计划生育为名强行冲入住户,然后通过捆绑、封嘴、威胁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2002年6月21日新快报)

强行入户查证既侵犯了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也侵犯了房客的房屋占有权。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在房屋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都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妨碍预防请求权,在紧急状态下并得直接以腕力排除第三人的干预。未经允许闯入他人所有或居住的房屋当然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管是破门而入、尾随而入还是从敞开着的大门步入。就像你把手指放到他人茶杯里是对茶杯主人财产权的侵犯一样,支配一个容器的权利必然包括支配该容器所包含的空间的权利。房客的权利与房东的权利虽然相互限制,但二者之和却正好相等于一个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政府除了对房东依法收税外,对出租房并不享有比对房东自住房更多的管理权力。政府或房东当然可以要求房客登记身份证号码,这是保护房客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而且自住房房主的身份信息同样被政府所知悉;但是除非房客同意,或者符合搜查的法定条件并开具了搜查证,政府公务人员和公务协助者不得进入出租房屋。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还是而且主要是居住者的人身权利。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于撕破人家晾晒在衣架上的衣服,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人身的侵犯,从法理上讲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侮辱罪。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的堡垒,作为个人权利的屏障,作为人格尊严的象征,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我国宪法特别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至少说明公民对住宅的权利与普通财产权不同。民间俗语说,“打人不上(其住宅周围)百步”,显示出我们的祖先对住宅权利同样有一颗敬畏之心。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直接证明。

我国的自住房比例已经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而且需求仍然非常强劲,成为房价泡沫的重要原因之一,或许跟各地基层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出租房屋的歧视性管制不无关系。如果说这一点还有待证明;那么普遍流行的对出租屋强行入户查证严重侵犯了房客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房屋占有权和房东的房屋所有权,则是毫无疑问的。“老外‘跳楼’”将这种行政侵权行为的危害戏剧性地突显出来——原来强行入户查证给某些居民带来的恐慌居然可以跟抢劫相当!虽然多数中国人因为没有语言障碍不至于受到如此惊吓,但是聋哑人呢?耳背的老年人呢?由于这些人是真正的弱者,他们的反应恐怕不仅仅是像外国人那样蹲在窗台上呼救,说不定还可能举刀相向或跳窗而逃,那样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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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2: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每天要是这样转帖好文的话,偶的家底都要给你掏空了。这版主不做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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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2: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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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2: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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