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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葫芦!十萬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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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7: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兩年的家庭居留來西一年多,已經更換了一次居留了,居留明年8月份到期。。和丈夫生活在一起8個多月。一直沒有同居!8個月后生活費房租都是自己付·錢是朋友和家里寄過來的。他一個月大概付200多歐元給孩子中午吃飯。別的生活費什么都沒有付。這樣的情況在西可不可以辦理離婚?如果回國離婚的話,怕孩子都被他領走·判給他。如果在西不可以離婚的話有什么辦法可以在西辦理離婚·現在她是家庭居留·如果時間到離婚還沒有離掉他不幫忙換居留她應該怎么換?還有孩子和她的都沒有辦醫療卡需要證明辦理現在。請高人指點下!非常感謝!!!
发表于 2009-5-11 23: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的情况比较复杂,不是一、 二句话能够说清楚的。阐述这些情况要充分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之后才可以由律师提出申诉,由法院裁决。请委托有关律师来了解具体情况之后,来做出你自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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