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 REAGRUPAMENT FAMILIAR
身为外国人的我们拥有外国人法第16条承认的家庭团聚的权力,该条法律规定所有在西居留的外国人都有享受家庭生活和亲情的权利。正是对该权利的行使,我们这些在西居留的外国人才得以团聚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员。
可以团聚的亲属是:
申请团聚人的配偶, 前提是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已分居 (separats de fet)。
申请团聚人的子女和 / 或其配偶的子女,包括收养的或有残疾的子女,前提是他们的年龄小于18岁并且未婚,而申请团聚人是他们的法定代表。
如果子女只是配偶中一方的子女,申请团聚人有必要拥有独有的父母权 (pàtria potestat) 或被判予了子女的监护权(guarda i custòdia),而且子女确实是由申请人负担的。
家庭团聚的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父母,条件是由其负担并证明父母确有获得在西班牙居留的必要。
如希望办理家庭团聚,我们应拥有更新过的至少1年以上的在西居住及工作许可,并且必须提供拥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家庭以及拥有适当的居所的证明(居所适当与否,以市政府住房报告(informe municipal d’habitatge)为准),但如果市政府在15天内没有给于消息也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为证),另外,如果团聚对象是父母的话,还需要出示经济依靠以及为何需办理团聚理由的证明。一旦获得移民局家庭团聚的批准,在外国居住的家人就可以到驻其国家的西班牙领事馆申请居留签证,据此可以获准入境西班牙以及在入境后办理相应的外国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