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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批《婚姻法》:“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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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23: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批《婚姻法》:“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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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0 05:49:46 【来源:南方周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前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11月19日,多名专家围绕新的婚姻法展开讨论,直批该法“立法导向不对”、“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

广东省妇女proteccion derechos与信息服务站19日下午,20多名婚姻法专家围绕新的司法解释展开了一场热烈的研讨。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直言:“立法导向不对。”

但是,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强调:“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如果说‘小三’是妇女,需要保护,‘原配’就不需要保护了吗?”郭教授建议,要对“小三”的索偿行为定性分类,确定其是善意还是恶意。

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梁聪打趣称,该规定“保护了富二代”。然而该规定不仅牵涉“富二代”这么简单。从事妇联proteccion derechos工作多年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认为,之前法律之所以规定结婚8年后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为了保护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不受损害。“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如果失去旧法规的保护,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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