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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纲}李启铭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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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3: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石家庄1月30日电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其中一名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启铭家属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今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延伸阅读

为何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为什么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曝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醉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并非所有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都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11-1-30 2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望都县人民法院书面答复:量刑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考虑被告人的从宽和从严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慎重稳妥地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李启铭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他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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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0: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想表达什么。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服务。等着共廷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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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1 0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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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17: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转载那个的喔。。。
yvonneyiu 发表于 2011-1-30 23:19



    我们要时时刻刻牢记一句话(%……&*: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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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 18: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时时刻刻牢记一句话(%……&*:我爸是李刚!!!!
sanmigue 发表于 2011-2-1 04: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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