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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出售回迁房7年后以合同违法为由起诉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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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22: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房主刘某称,2001年9月,因高速公路拆迁,他在大兴区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屋,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04年以26万余元的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罗某。刘某称,争议房屋是他以村民身份优惠购买的,罗某不是该村村民,无权享有该房屋,他与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系违法行为。因此诉求法院这份转让协议无效。  罗某一方称,这不是刘某第一次反悔。他称2004年时他花费21万余元买了涉案房屋,但2007年刘某就反悔了向他追索了5万元。罗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有效的,他不同意对方的诉求,并称自己“没有钱再买房”。
  法官了解到,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庭审中,法官考虑到房屋的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及能否办理产权手续,需要向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因此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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