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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受贿40余万元获刑10年 在押时抢救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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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3: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掖市原甘州区医院院长姚某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民乐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0年,收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美金4000元。  民乐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原任甘州区卫生局副局长兼甘州区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购进兰州某公司的柯达CR机、时间分辨荧光仪、西门子CT等医疗设备时,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34万元和美金4000元。后又在购进甘肃河西某药业公司及张掖两家药业公司药品时,为三家公司提供便利条件,收受三公司贿赂款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州区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被告人在押期间及时发现并积极抢救突发疾病的同监室在押人员,避免了看守所发生安全事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不服,以“程序违法、取证非法”及受贿款系借款等理由上诉至张掖中院。张掖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收受贿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民乐县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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