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肖风伟 见习记者 邓飞
因为“生活费不够”,三门峡灵宝市农民郭元烈收了镇正攵府5000元现金,3天后,又按对方要求打了张借条。
接下来的事,让律师也匪夷所思:时隔4个月,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灵宝警方刑拘,2009年因“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是经济纠纷,咋会变成刑事案件呢?”从监狱出来后,郭元烈一直奔波在三门峡与郑州之间,希望能洗脱罪名。
改变一生的赴京之旅
郭元烈家住三门峡灵宝市大王镇重王村3组,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如今已成为“法律通”。在他的床头,放着不少法律方面的书籍。
2006年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改变了郭元烈的一生。
那年4月7日早上,身为村民组长的郭元烈,带着18位村民来到北京,准备反映村干部及村务问题。大王镇党委书记黄松涛等人赶了过来,劝他们先回宾馆,等灵宝市领导前来解决问题。
郭元烈说,他告诉黄松涛,有人家里还有事儿,他们带的钱也快花完了,不能再等。黄松涛当场让副书记李某给他5000元现金,解决19人在京的吃住问题。时隔3天,在李某的要求下,郭元烈给他打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
意想不到的牢狱之灾
郭元烈说,那时没想到,一场牢狱之灾正在等着他。
2009年3月10日,灵宝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郭元烈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称,郭元烈以不给2万元就将事态闹大等相要挟,敲诈大王镇正攵府5000元后才带领村民回旅馆。
公诉机关罗列的证据中,那张5000元借条成为郭元烈敲诈勒索的“罪证”。
“那是借给我们的生活费,我当场交给了村组会计张松林,钱大家都花了。再说,我还打有借条呢!我也没说要2万元。”郭元烈说。
灵宝市法院的判决书上,提到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逮捕”。
郭元烈说,2006年4月他赴京回来后,发现村务问题并未得到公正处理,便又到北京找央视记者反映。之后,灵宝警方就开始对他在网上通缉,“肯定是想通过这个办法,阻止我给记者反映情况。”
“审查了几个月,发现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他们只好弄个新的罪名。”郭元烈说,“敲诈勒索”就这样落到了他的头上。
三份结果相同的判决
郭元烈不服一审判决,向灵宝市法院申请再审。
“打有借条,我和正攵府应该是借贷关系,怎么能是刑事案件呢?”再审法庭上,已刑满释放的郭元烈再次力争,要求改判自己无罪。而之后的法院裁定书,结果并无变化。
郭元烈又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认定灵宝市法院的裁定部分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第三次审理结果又一次让郭元烈失望:灵宝市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灵宝市法院办案法官史惠霞说,郭元烈反映的问题,市里也解决了,但问题没有他反映的那么大。郭元烈不满意处理结果,多次去北京,案发那次,郭元烈威胁镇干部,不拿2万元就在北京不走,要将事情闹大,镇干部给了5000元后郭元烈他们才走。这是公款没法上账,镇干部就让他打了个借条。
“不管那5000元钱是不是借的,郭元烈说不给钱就将事情闹大,这就是要挟。”史惠霞说,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才认定郭元烈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次“选择性执法”?
郭元烈坚持认为,这是正攵府利用公权力对他“选择性执法”。
重王村3组村民张占元回忆,黄松涛劝阻郭元烈举报村务问题时,会计张松林说带的钱快花完了,在北京待不下去了,这时有村民起哄说要2万元,还有人说要3万元。
“黄松涛提出给郭元烈5000元,让他先安排村民吃住。”张占元说,当时他们带的几千元钱快花完了,如果再在北京等领导,确实不够花了。
村民张铁蛋、张广民也向河南商报记者证实,郭元烈并未提出要2万元,拿到镇干部给的5000元钱后,当场交给了会计张松林,用于大家在北京的开支。
在一份证明中,重王村村支书张玉华提到,有人喊“要我们回去说事儿,拿2万元钱”,黄松涛说“要钱就好说”,就直接与郭元烈商议,提出先给5000元,大家回宾馆说事儿。人群中有人喊“不行,太少”“必须拿2万元”等,最后郭元烈说“给黄书记个面子,先接5000元说事儿”。
这份证明中,张玉华称,“起诉书上说我本人证明郭元烈说不给2万元钱就将事情闹大……本人没说过这样的证词。”
黄松涛谢绝了河南商报记者的采访。他在给公安机关的一份证明中说,“重王村4组张××要正攵府拿出两万元,否则坚决(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后与郭元烈协商,郭提出最少拿出5000元,否则不回去。”
而最终被控以“敲诈勒索”的,是郭元烈。
律师
敲诈勒索罪名不应成立
日前,郭元烈向省高院递交申诉书,希望重新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郭元烈向三门峡中院提出上诉,但终审被裁定驳回。2012年5月31日,三门峡中院又驳回其申诉。
2012年11月26日、27日,河南商报记者前往三门峡中院采访,连续三次碰壁,工作人员甚至连办公大楼都不让上。其宣传处处长马海翔说:“按照规定,你得先去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登记,他们同意了我们才能接受采访。”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郭元烈的“敲诈勒索”罪名不应成立,疑点颇多,本案应重新审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就本案而言,郭元烈既不存在个人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威胁或要挟,顶多只是提出要“信访”,但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指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合法合理,所以就不存在要挟一说。
再者,正攵府对于郭元烈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即使郭元烈做出违法行为,正攵府也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没必要恐惧。
况且,本案中,郭元烈给乡正攵府人员写有“借条”,说明以后要还,这属于经济纠纷,不管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事实分析,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