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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洛阳火车司机讨要92万加班费]
李伟杰展示证据 见习记者 曹杰 实习生 赵腾飞 文 见习记者 王亚鸽 摄影
核心提示|
今年43岁的李伟杰是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一名火车司机,由于感觉长期加班在工资方面却得不到体现,遂于3月6日向洛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递交申请,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上班以来的超时工资及补偿金共计92万多元。5月14日上午,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
火车司机:火车司机很辛苦,超时工作是常事 李伟杰家住洛阳市瀍河区,1994年从部队转业至洛阳机务段工作,并于2007年6月起,担任火车司机至今年4月3日被单位调岗。
担任火车司机后,正常情况下,李伟杰上下班流程如下:从位于洛阳市瀍河区的家里出来,乘坐单位公交车来到位于孟津县平乐镇的洛北折返段派班室指纹打卡、出勤,值班员在其IC卡内输入当天的电子运行揭示后,会给其一份记录详细出勤时间的司机报单。与此同时,值班员还会在司机手账上填写出勤时间并签章。
“通常情况下,司机报单上的出勤时间和司机手账上的出勤时间是一致的,这也是计算司机工作时间的原始依据。”李伟杰说,驾驶火车到站后,司机需要准确在手账上填写到达时间,这个时间必须和机车运行监控器(俗称黑匣子)自动记录的到达时间一致,“否则将会被罚款”。之后,司机还要等待机车入库,最后再到司机公寓驻寓值班室办理退勤手续。
“实际上,从火车到站到办理退勤手续的时间非常长,平均可达三四个小时,最长一次我用了8个小时。鉄檤部规定,计算司机工作时间应该从出勤时间到退勤时间,而我们洛阳机务段却不这样做,他们的计算方法是:从出勤时间算起,至火车到站为止,因为火车头入库地点不同,通常还要加班1~1.5个小时,致使他们统计的工作时间,每次都比我们的实际工作时间少几个小时。”李伟杰说。
火车司机:长期超时工作,却从来不给加班费 据李伟杰讲,即便是按照洛阳机务段的统计办法,他们的月平均工作时间,仍旧远远高于鉄檤部规定的上限。他向大河报记者出示的一份“单位记工室打印的工时表”显示,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他每月平均乘务工作时间高达277.99小时,最高一月竟达320多个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刨去双休日,他每天工作时间都在12小时以上,“若加上单位强制我们利用休息时间学习、培训、考试以及待乘的时间,每月可能要超过400小时”。
而原鉄檤部1995年3月7日实施的《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明确规定,铁路工作者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后来又调整为166.7小时。
“我们每月平均工作时间要超过鉄檤部规定的上限100多个小时,工资待遇上却得不到任何体现。”李伟杰说,3月6日,他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书,要求单位支付其参加工作以来的超时工资及补偿金共计92万多元。
火车司机:因申请讨要加班费遭单位调岗
“我依法讨要的加班工资一分钱没拿到,单位却发来一份调岗通知,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李伟杰说,更加让他难以接受的是,本次单位对其调岗的决定,竟然是在其工伤住院治疗期间。
李伟杰告诉记者,2012年4月28日下午,他在襄北公寓食堂打饭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住院治疗。
当年9月18日,李伟杰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之后,李伟杰和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单位从其摔伤之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每月支付李伟杰停工留薪期工资。
“从摔伤之日起,我一直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出院,而在我3月6日向仲裁委申请依法讨要加班工资后不久,单位竟然于4月3日单方面下通知将我调离司机岗位,单位此举是在打击报复我的依法proteccion derechos行为。”李伟杰认为,洛阳机务段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一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铁路局:根本不存在加班这回事儿
针对李伟杰提出的诉求,作为洛阳机务段的上级机构和法人郑州铁路局在劳动仲裁开庭时答辩称:李伟杰提供的工时表没有加盖公章,无法核定其真实性,无法作为证据。而司机手账,由于系司机单方填写,可能会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无法作为证据。
而火车司机的考评是按照鉄檤部、铁路局的调度命令,给予指定的上车出发时间,实际上是一个灵活性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司机的工资依据工时考勤表计算。
同时,郑州铁路局方面也提供了一份李伟杰在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间的工时考勤表,并表示考勤表显示李伟杰的劳动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不存在加班事实。
此外,郑州铁路局方面还认为,《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间是60天,直到2008年5月1日才调整为一年。而李伟杰关于加班费的仲裁申请时间段从1996年10月一直跨越到2012年的4月,其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至于对李伟杰调岗的决定,郑州铁路局方面解释称,由于伤病,李伟杰已经不适合火车司机的职务。为避免恶性事故,从维护铁路安全的角度出发,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调岗,此举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激辩:应以谁提供的考勤表为准?
由于双方都在开庭时提供了李伟杰2011年的工时考勤表,且双方又都不认可对方的考勤表,那么,到底谁提供的工时考勤表才是李伟杰2011年工作的“实况转播”呢?仲裁庭辩论时,李伟杰的代理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已经显示出,郑州铁路局方面有李伟杰上班及加班的原始考勤记录,而郑州铁路局方面却未向仲裁庭提供,仅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考勤表。显然郑州铁路局方面不肯主动出示其掌握的客观证据,应当推定李伟杰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
对此,郑州铁路局方面称,根据司机实际出发的车次、发点、到点,单位会有一个电脑记录,然后再根据司机工时和电脑记录制定工时考勤表。
“电脑记录依据原始记录输入,没有原始记录,如何产生的电脑记录呢?郑州铁路局是如何对司机进行原始考勤的呢?电脑记录又是依据什么原始材料产生的呢?为什么不向仲裁庭提供?”李伟杰的代理人随即提出质疑。
至于李伟杰所提供考勤表的真实性,15日上午,两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洛阳机务段火车司机均向记者证实:李伟杰提供的考勤表是单位记工室打印出来的,原来每个司机每月都会打印一份,“不过,从李伟杰的事之后,就不再给打(印)了”。
14日的仲裁庭并未当庭裁决。首席仲裁员表示,给双方两个星期的协商时间,两个星期后,如果协商没有成效,仲裁委将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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