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永川区法院第六审判庭隐私权纠纷
■时间:7月1日
■地点:永川区法院
■案由:隐私权纠纷
■案情:刘启财夫妇在自家楼房窗户和门前电线杆上安装了3个摄像头,住在隔壁的任静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
前儿媳 告状
卧室拉着厚窗帘一年不敢打开
2005年,家住永川区的任静和前夫刘默自建了一幢二层小楼。与她家相邻的,也是一幢二层小楼,住的是任静曾经的公公刘启财和婆婆李兰。
虽然离了婚,任静与刘默还是共同居住在这幢小楼里。
2012年3月,任静无意中发现,原来的公公在自家窗户和门前电线杆上安装了3个摄像头:一个对着公路,一个对着她家的院坝,一个竟然正对她家二楼卧室的窗户。
“此后,总感觉窗外有一只‘眼睛’在盯着我,每天精神都高度紧张。”任静说,感觉自己的生活起居完全处于原来的公公监视之中,那间卧室长年累月都拉着厚厚的窗帘,根本不敢打开。
一年来,她与昔日公公的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
前公公 不认账
摄像头安在我家凭什么要拆?
刘启财说:“我安装这几个摄像头,并不是要监视你们,而是为了自家的安全。我在自己家里装几个摄像头防贼有什么错?你又不是电影明星,我监视你干啥?”
今年5月30日,任静终于忍受不了时刻处于镜头下的生活,一纸诉状将刘启财和李兰夫妇告上法庭。
任静认为,刘启财夫妇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的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刘启财对任静的诉讼请求并不认可,“我的摄像头是安在自己家里面的,又不是安在你家,凭什么要拆?”
“你的摄像头一个对准我家院坝,一个对准我卧室的窗户,你是防贼还是防我,你自己心里明白!”任静有些激动。
法官 问出真相
父子官司17次搜集有效证据
“被告,你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的安全防护,但为什么摄像头不对着自家的院坝和大门,反而对着原告的家里?”法官问刘启财,“如果有小偷偷了东西出现在摄像的画面中,能说明小偷偷的东西是从你家里偷出来的吗?”
面对法官的追问,刘启财道出了一段不平静的往事:刘启财夫妇原来与儿子刘默、任静的关系并不融洽,双方因房屋赠与及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打了17次官司,甚至大打出手,“我曾被他们两口子打伤了,告到法院,他们不承认,我又拿不出证据,最后输了官司。我知道打官司要证据,我安装摄像头就是为了搜集证据。”
法官指出,不论刘启财安装摄像头是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刘启财拆除朝向任静家方向的摄像头,其余两个另行安装后不得拍摄到任静家的房屋;任静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刘启财已经拆除了摄像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剖析法律
家中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
注意1
以保护个人财产为目的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称,私人安装摄像头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至今没有相关的使用、管理、购买审批等规定,目前还属于法律空白。
李帅律师还表示,家庭安装摄像头,用来防盗、防高空抛物、防楼下爱车被偷盗等,如果没有窃取他人的生活资料,则不构成违法。
李帅律师表示,如安装摄像头不以专门摄取某个人的隐私,而以保护个人财产为目的,本身不构成过错。另外,监控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没有将影像等资料对外公布,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有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责任。
注意2
不能对着其他家庭成员活动范围
李帅律师表示,在城区,一些刚工作结婚的小两口因为住房的压力,和男方或者女方父母同住。对于这种家庭,私人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如果监控范围只是房屋的门口以外,或者是自己活动范围内,如自己的卧室,从亲情角度考虑,如果没有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隐私,只是为了防盗之类的功能,则没有构成侵权。
如果在其他家庭成员活动范围内,如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院坝等,就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