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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苟同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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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1 15: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恋爱,是人生中最令人向往的,最让人心醉神迷的美事之一。在西班牙这个自由的国度里,连几岁大的稚龄儿童都能毫不羞涩地承认自己有“NOVIO”或是“NOVIA”。在这样的氛围中,许多中国孩子也便自然而然地“入乡随俗”,早早地恋爱。
       阿志刚满18周岁,他已经和女朋友同居了。阿梅,他的女朋友,一个甜美而乖巧的女孩,不但令阿志深深地爱恋着,而且连他的父母都很喜欢她,只盼望着有一天他们能早早结婚,成为一家人。不过令他们遗憾的是,阿梅的父母坚决反对他们的来往。原因很简单:阿梅才16周岁,还小,正在上中学,根本不是谈恋爱的时候。
       然而被爱情冲昏了头的孩子,哪儿听得进父母的话?虽然父母强烈地反对,但是阿梅坚持要和阿志在一起,还常常顶撞父母,说是,在西班牙每个人都有自由恋爱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为此,阿梅和父母的关系弄得很僵,常常吵架。终于,在一次争吵中,阿梅的父亲忍不住动手打了她,她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就此住在阿志家。
       父母亲去了几次阿志的家,要接阿梅回去,可是阿梅怎么也不肯回去,他们只好向阿志的父母寻求帮助。谁知阿志的父母居然反过来劝说他们,就让女儿住在他们家,反正早晚都是他们家的人,也不在乎这么早就住在一起。而且他们还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不会亏待阿梅。可是女儿才16岁,阿志也不过才18岁而已,他们还是两个不知天高地厚,不解人情世故的小孩,怎么能这么轻率地就将一生的幸福和未来决定下来?作为父母的,怎么也不能放任女儿如此率性行事。结果,原本是向对方寻求帮助和支持,到头来却大吵了一场,亲家没做成,倒先成了冤家!
       自此以后,阿梅不但不回家,甚至连父母的电话都不接听了。万般无奈之下,父母亲只好寻求法律上的帮助。根据西班牙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者,不论是参加工作还是结婚,都需要其监护人的同意。阿梅的父母请了一位律师,向阿志的父母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里将女儿送回来,否则,将以拐带未成年人的罪名,向法院起诉。
       没过几天,阿梅回到了家。可是回来后,对父母一直不理不睬。面对着如此倔强而反常的女儿,父母既恼怒,又心痛,他们真不明白,爱情就有这么大的魔力,可以将一个向来乖巧的孩子,变成不可理喻的人?而令他们更为气愤的是,作为家长,阿志的父母根本不称职,怎么能如此纵容两个可以说是乳臭未干的小孩同居?这根本不是爱护孩子,而是在误导他们,在害他们!  
       在了解了事情的起始本末后,笔者以为,对于小孩的早恋,虽不宜采取“棒打鸳鸯”的方式去解决,但也绝对不可以像阿志的父母那样,盲目地支持。像阿志和阿梅这个年纪的孩子,且不说他们的学业尚未完成,没有工作和谋生的能力,就连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都尚未完成好呢!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年,正是热情而叛逆的时候,极易冲动,未经世事却偏偏自以为是,以为天下事无不可为,只要有了爱,其它的都是次要的。基本的人生观尚未成熟,说的更直白点,他们根本连自己想要的是什么,都还没弄明白呢!基于此点,对于阿志父母的“大力支持”,笔者实在不敢恭维、苟同!
发表于 2006-12-21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这么会有啊志这样的父母!

一个18岁,一个16岁就同居也太早了,他

们根本什么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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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2 10: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怕儿子找不到女朋友吗?
这么纵容会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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