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 办理护照和旅行证件须知 (2007年6月) (一)注意事项 1.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受理西班牙王国除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以外的我侨民的因私普通护照、旅行证申请。 2.办理护照或旅行证须携带本人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和西班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护照到期后均应换发,不再办理延期。 4.护照统一由位于法国巴黎的制证中心负责制作,新生儿立照和驻西使馆所发护照的换照从提交申请到获取护照的时间一般需5到6个星期。补照和不是驻西使馆颁发的护照因需核实,所需时间无法确定。使馆会在收到制作完毕的护照后电话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护照。所有护照申请一律不办理加急件。
5.申请旅行证一般需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办理加急件。 6.照片要求:
二寸正面免冠彩色护照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浅兰色,请着深色服装。
7.费用:
(1)新发/正常换发55欧元
(2)补发/非正常换发/非正常补发105欧元
(3)加注13欧元
(6)旅行证26欧元
(二)申 办护 照 等 证 件 手 续 因私普通护照 一、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 填写护照申请表; 2. 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及复印件; 3. 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护照用相片三张; 5.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二、儿童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父母双方护照、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3.西班牙libro de familia及复印件; 4.护照用相片三张; 5.家长须携带儿童来馆递交申请,如孩子年龄较小,本人可不来,以全家福相片代替; 6.如孩子在其它国家出生,须提供经中国驻出生地所在国家的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 7.如无法提供出生证明,须提供西班牙当地医院出具的DNA亲子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正常更换因私普通护照 1. 填写护照申请表; 2. 原持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 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护照用相片三张; 5. 当事人须来馆一次。 四、非正常更换因私普通护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原持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书面详细说明换照理由; 5.护照用相片三张; 6.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因保管不善导致护照破损或因个人原因要求换照的均属非正常换照。 五、补发因私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 1. 填写护照申请表; 2. 西班牙警方出具的报案证明; 3. 遗失或被盗护照的复印件或有关资料; 4. 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5. 护照用相片三张; 6.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六、分 照(指子女从其父或母护照中分出单独立照) 1.填写护照申请表; 2.父或母有效护照及资料页复印件; 3.父或母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出生公证书及复印件; 5.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6.护照用相片三张; 7.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旅 行 证 1. 填写旅行证申请表; 2. 原持护照及复印件; 3. 当事人西班牙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护照用相片三张; 5.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如系临时来西人员护照遗失或被盗 1. 填写旅行证申请表; 2. 原护照复印件; 3. 身份证及复印件; 4. 西班牙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证明; 5. 护照遗失或被盗的详细报告书; 6. 护照用相片三张。 香港特区护照 一、年满16岁者 1. 填写ID843和ID853表格各一份; 2. 当事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3. 如本人从未持有香港身份证,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身份; 4. 如本人在中国(包括香港)以外地区出生,须提供能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有关文件; 5. 三张本人免冠正面,无头饰彩照(55X45mm,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6.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二、16岁以下者 1. 当事人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为其申办; 2. 填写ID844和ID853表格各一份; 3. 三张本人免冠正面,无头饰彩照(55X45mm,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 4. 当事人必须亲自递交申请。 注:申请人可选择向我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处申办特区护照,有关表格可向我馆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 办理公证、认证须知 (2007年6月) 一、注意事项 (一)受理西班牙王国除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外的公证、认证事项的申请。 (二)公证事项主要有:1.出生公证、2.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3.亲属关系公证、4.生存(或健在)公证、5.婚姻状况公证、6.委托公证、7.领事登记、8.复印件和原件相符、9.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三)认证事项:凡是到中国使用的在西班牙公证处办理的各种公证均须依次送到所属自治区最高法院或公证员协会等相应机构、西班牙司法部及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到我馆办理认证。我馆所认证的文件仅起证明签字印章属实作用,其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四)颁证时间:公证、认证等证明的正常颁证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申办加急件(第二、三个接待日发证)或特急件(当日发证)。
(五)公认证的有效期:在中国使用的证明一般有效期为半年,在西班牙使用的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三个月。
(六)所需费用: 公证(民事类)20欧元 认证(民事类)20欧元 认证(商事类)40欧元 注:加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23欧元 特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33欧元 二、办 理 公 证、 认 证 手 续 (一)西文公证 1.凡要求对发生在国内的事实出具西文证明者(如:出生证明、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等),须提供近期做出的国内的有关公证书并办妥双认证(即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外办认证再由西班牙驻华使领馆认证)。
2.对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译文为英文的公证书进行西文公证,须当事人将办妥国内双认证的公证书交由西班牙官方授权的法定翻译译成西班牙文后,使馆作译文属实证明。
3.办理领事注册,须当事人持有效护照、居留(有居留者)亲自到使馆申请。
4.凡因更换居留证或其他原因,需办夫妻关系持续证明者,须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婚证及结婚公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来使馆办理。
5.在西有关部门登记结婚者,使馆可应其要求出具未婚声明、不发表结婚公告证明及海外择婚地点证明,须当事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申请。
(二)中文公证 凡要求对发生在西班牙的事实进行公证,出具在中国使用的各类中文证明者,具体规定如下:
1.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将西班牙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或家庭户口簿经公证翻译后,使馆做译文属实证明。
2.健在证明
自2007年04月01日起,健在证明的形式由原健在公证书改为“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上联由我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馆申办并填写上述健在确认表(注:该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3.未婚声明、无血缘关系声明
用于到中国办理结婚手续。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办理,离婚或丧偶者须提供相关证明。
4.授权委托书公证
(1)凡委托亲友将子女带回中国或从国内带来西班牙者,须持本人、子女和受委托人的护照、居留证以及家庭户口簿,亲自到使馆办理。
(2)凡委托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赠与、转让及出售等手续者,当事人须携带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亲自到使馆办理。
(3)凡委托国内亲友代办离婚等民事诉讼手续或委托办理其它事项者,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及所需相关材料,亲自到使馆申请。
5.居住证明
要证明在西班牙当地居住者,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来我馆办理。
(三)领事认证 凡西班牙方面出具的、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必须经使馆认证后方可使用。使馆只认证西班牙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和认证官员的签名属实,其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任何文件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和损害我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内容,使馆一律拒绝认证。使馆对国内出具的公证书不作认证。
(四)结婚、离婚登记 1.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双方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至少一方持有西班牙居留证,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在使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须同时来馆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并经双认证的未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能证明来西时尚未达婚龄者除外);
(2)西班牙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在西未婚证明(在其它国家居住超过半年者,须提供在该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有效护照、居留证(有居留者)原件及复印件;
(4)2寸合影4张。
2.离婚登记
大使馆只受理在本馆登记结婚且当事人就子女、财产、债务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申请。须申请人双方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人照片等,亲自到使馆办理。
3.补领结(离)婚证
大使馆只受理在本馆结(离)婚当事人的补领结(离)婚证申请。须申请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离)婚证残件或报失单、4张合影照片等,亲自到使馆办理。
注:结婚、离婚、补领结(离)婚证无当日急件,取件时间两周,并需双方当事人亲自取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