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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死就死在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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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04: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公民。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在赔偿金支付协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中国青年报》1月15日)

    从数据上看,韩国的赔偿标准高出我国赔偿标准10倍以上,当然,这有经济发展差异在内,但其计算方式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尊重的体现。另外还有人通过计算,认为美国煤矿一个工人的命价等于我国37.5个工人的命价,这也说明了我国长期以来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公众的不满情绪由此得以爆发。甚至流露出了“要死也死在韩国”的非理性情绪和心态。

   “要死也死在韩国”,一方面是公众对我国公民生命脆弱和价值不平等的刻骨体验,比如在矿难赔偿中,有的矿主说出了毫无人性的话语:“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出现了“5000元+500斤粮食=1个矿工的生命”的生命等式,其中,生命的卑贱让人心寒,生命的神圣性荡然无存!

   另一方面,韩国的补偿标准让公众看到了其对生命价值尊崇的一面。两者的鲜明对比,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和质疑。但是,“要死也死在韩国”在表达愤懑情绪的同时,也是对生命不尊重的折射,因此,这是一种不理性的情绪,但,这并不阻止我们去探讨生命的价值,并不能阻止我们去真正认识非理性情绪产生的土壤。

   “要死也死在韩国”,从根本上说,是公众对长期存在的生命权利落差不满的表达,这是我们看问题的立足点。

     就现实来说,在我国,个体由于出生地、所在行业、部门的不同,也可能产生巨大的生命权利落差。而在种种差别中,有的本身毫无合理性可言,如部门差别或行业差别、城乡差别。无论是从法律上看,还是从情理上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因为损害发生的领域不同,而给予不等的赔偿。就生命价值而言,每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只有距离死亡远近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异。

    在生命价值赔偿问题上,我们承认合理差别存在的可能性,但合理差别的本质在于,当形式上的平等不足以实现平等或正义时,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以求正义。如果差别待遇非但不能促进特殊社会群体的福利,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福利,扩大特殊社会群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平等,那么,这种差别就不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事实上,我国对生命价值认识模糊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就表示,尽管国情不同,但中国赔偿额度明显偏低。

    生命权的平等对待是对平等的最基本要求,生命赔偿这一对生命权受侵害的赔偿是社会宣扬平等精神的首要舞台,也是彰显生命价值的首要平台。在生命权平等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何谈其他权利的平等,这是公众流露“要死也死在韩国”愤懑情绪的重要原因。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离开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尊重,公民的生命价值就无法得到保证。笔者以为,只有认识到这点,才能消除公众诸如“要死也死在韩国”之类的非理性情绪。

    转自朱四倍的空间
发表于 2008-1-16 15: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死为什么不死在荷兰?赔偿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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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5: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生与死自己能选择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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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3: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是决定不了的,但是生,千万不要在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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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03: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呵呵,那要看继承人是谁了又是为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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