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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学法律系列——从〈天下无贼〉中学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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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7: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要是总则,分论不多)

学习对象:要求看过〈天下无贼〉两遍以上的。最好不要太懂刑法的(这样可塑性强点)我也不容易被抓辫子。嘿嘿。

背景介绍:〈天下无贼〉中的“贼”字是在影片中的意思是偷窃的意思,可是它最早的意思应该不是指做小偷,记得上中国法制史时老师曾提到李悝的〈法经〉它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法典,共分六篇。分别是盗,贼,网,捕,杂,具;第二篇专门用来讲贼的方面刑法,不过这个不是指偷东西,而是指对人的人身进行侵害。相当于现在的强盗,贼人之意。


场景一:

王丽去当胖子富人的英语家教,王薄拿了摄象机在旁偷偷的拍了下来,两人借此讹了富人一辆宝马。

这个场景其实有很多的知识可以学。首先,从一个大的概念来讲,他们俩的行为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这个罪名是刑法分则的大罪,属于复杂客体范畴,指的是,一种行为的实施同时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社会关系。即,在电影中,王薄和王丽不但对富人的财产进行了侵犯也对其人身进行了威吓。威吓的内容可以是非暴力的威胁,如揭发,张扬他人的隐私等。总的来说,敲诈勒索要必须数额大,才够的上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到3万元。我想他们两个敲的那匹马,怎么也不只这个价吧!根据这一情况他们两的罪会被判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其次,其次他们两是有分工的犯罪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共同犯罪,且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经过事前穿谋过的共同犯。两人均是主犯,没有从犯的存在。
再则,王薄为了实现敲诈的目的,事前未竟房屋主人允许,就进入他人住宅,这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自由权,是违反宪法第36条的行为。这就引发了刑法上的另一个名词:牵连犯。它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点评:这个是男女主人公在本剧中最后一次联手“干活”了。不是以后他们不想,而是一则,王丽身体不允许,再就是,他们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所以,这次,作案的“即遂”是本剧出现的唯一一次,亦是最后的双人合作绝唱。之后,伴随的日本人小野丽莎 的那首《玫瑰人生》,那对鸳鸯开车前往西北,从此走上了不归路。

思考一个问题:这个片段中,王薄开车离开小区时,和那里的站岗的安保人员有过对话,倘若那时侯安保机警抓住了企图逃里的他们,那这次的犯罪有如何定罪呢?


场景二:

寺庙门前,王丽在那里很虔诚的拜佛,为她的小孩,为她自己,更是为他向佛祖忏悔。而那个“他”却仍然在一旁疯狂的作案,偷了游客一马甲袋的“NOKIE”手机。手段技术之高超,不知令多少现场观看的小偷垂衍三尺呢。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编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敬畏。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王薄在佛祖前胡作非为,终究是没能逃过命运的惩罚;而王丽却带着有罪之身一人留在了世上到处漂泊。

这段影片主要是讲王薄的连续作案偷窃手机,很显然他不是一次偷手机,也不是隔段时间的再去偷的行为。我们可以把这一系列的行为看成是个整体。这个就是刑法是所说的惯犯,属于法定的一罪。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场所针对不同的被害人相继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刑法解释有这样的说明,个人盗窃公私财务价值人民币500到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到2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万到10万元的为数目特别巨大;从电影里,看王薄偷了一旅行袋的手机数量来看,估计有数十只不至,够到上3万到10万元的范围。这样的犯罪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值得我们去注意的不仅仅是这个镜头,王丽在这件事上也触犯了刑法。她没有动手,也没有替王薄望风,所以够不上是共同犯罪,但是她在得知王薄的偷窃行为,却并没有劝他去自首,也没有报警,就构成了包庇罪。说句题外话,这项罪名如果在中国古代就算不上犯罪,因为根据封建礼教“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犯罪的话,可以不告发,不出来作证。国家不来追究了。话转回来,包庇罪,处3年以上10年下有期徒刑。

场景三:

电影进入了高潮部分,出来了个有点“二百五”不知世界险恶的傻根,在当众叫嚷自个儿带有多少钱。(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他是防卫挑拨呢,先引起他人注意,然后再对其进行正当防卫。)马上引起了以黎叔为首的犯罪团伙的注意,当然也引起王薄的兴趣。王丽怎么办?她夹在狼群中间,却还有执意保护那只什么都不懂的“小肥羊”!可是显然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在一次行动中,小叶通过装孕妇,顺利的拿走了傻根的钱包,在眼看要完全成功的时候,王薄出手了,他通过自己一身了得的工夫,得到了黎叔的欣赏,征服了小叶,也征服了看电影的观众。(老大,那个叫帅啊!带个假发也很好看的!)

这部分的犯罪定性问题有点复杂。首先,要对黎叔等犯罪团伙进行分析,显然,他们是有组织有目的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啊呀呀,这个怎么老熟的,难不成他们和香港的洪兴,还是东星有联系?)黎叔是其中的头,也就是首要分子。他一旦锒铛入狱那么他就要其所领导,所参与的所有黑社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亲自参加与否!第二是小叶,她在偷傻根钱的这些事上可是积极参加者,决不是起辅助作用而已,正是她的行为,使傻根的钱离开了主人,受到了财产侵犯。所以她也是这件事上的主犯!我想说明的关键第三点,王薄在小叶偷了傻根钱后,又抢了小叶的钱,这属不属与抢夺罪呢?正如一名赌徒在外赌赢了钱,正喜滋滋的回家,突然,路上来了一群强盗,上前,拿钱就走。这个赌徒如果去报警的话,我们法律会保护他的利益吗?
因为他所获得的利益也是靠非法所的,那就不存在刑法上所谓保护合法利益说,所以王薄在这件事上是不能构成犯罪的。而小叶的行为,不能因为她偷的钱被人所强,而不构成犯罪即遂。她仍应该按照偷窃成功的情况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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