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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严管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 明起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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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22: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9月30日 10:26:3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国央行将于10月1日起对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本、外币账户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区分、单独管理,并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央行29日发布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经中国央行各地分支机构核准,央行将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外机构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该《管理办法》要求境内银行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要求银行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上述文件要求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央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文件还要求,境内银行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记者 贾靖峰)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2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定调人民币汇率走向:增强弹性  
2010年09月30日 07:59:39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日前召开的第三季度例会上提出,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重在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增强汇率弹性。昨天,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6936元,再创汇改后新高。数据显示,9月份以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波幅明显加大,增强汇率弹性的意图基本得到了体现。虽然人民币对美元近期出现较大幅度的升值,但是对一篮子货币仍基本保持稳定。

    会议对于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描述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计划基本为延续二季度的表述方式,其中,已连续在两次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中强调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依然艰巨。会议认为,世界经济正在逐步复苏,但结构性问题和风险仍然比较突出。我国经济运行态势总体良好,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但管理通胀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依然艰巨。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国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适度,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金融体系继续平稳运行。会议强调,下一阶段,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认真落实“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继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记者 苗燕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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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0: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四部门发文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2010年09月30日 18:47:19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 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30日对外公布了由央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重新修订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暂行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其次,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此外,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发行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购汇汇出境外使用的资金的真实用途,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资金境外使用情况。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从境外调入人民币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人从境外调入外汇资金用于人民币债券还本付息、使用境内人民币债券发行收入和投资收益偿付原境外调入资金、以及汇出投资收益等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跨境外汇支付及购汇和结汇等事宜,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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