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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籍儿童回国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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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我女儿是西籍的,我带她回国的话,最多能签证多久?如果想在中国长住一阵的话,要去哪里续签呢?还是可以申请什么长期居留权呢?
我给大使馆发邮件,可是又没有回复,急切想知道具体的,
期待大家的帮助,十分感谢!
发表于 2010-10-5 19: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使馆,他们说的会比较准,电话917414728,每周二、四上午9:30至12:30为人工电话咨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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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22: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很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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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22: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探亲签证是3个月,可以续签。到当地公安局的外事处申请即可。可以再续三个月。和西班牙的差不多。
至于长期居留的问题,如果她是准备长期在中国居住,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有直系亲属在国内。不过你还是最好问一下大使馆,大使馆不回复的话,你可以让家人问一下中国当地的公安局外事处,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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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09: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探亲签证是3个月,可以续签。到当地公安局的外事处申请即可。可以再续三个月。和西班牙的差不多。
至于长期 ...
Cati 发表于 2010-10-5 22:27



   谢谢版主,如果能在当地公安局续签那就方便很多,她会跟着我回国,希望能申请到长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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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1: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教葫芦大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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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05: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请教葫芦大哥啊
香烟的爱 发表于 2010-10-6 11:42


谢谢你的提醒,我已经在他免费回答的那个帖子里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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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0: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亲子团聚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国外交部网站)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亲子团聚※(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一、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亲子团聚类有关证明材料:1、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本人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3、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4、收养证明包括:如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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