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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 关于取居留的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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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03: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机票是1月31号到4月9号往返的 回乡证的时间是1月25号  但是监察局今天寄了封信和取居留的条子上面的日期是1月13号 反面的过期时间是45天 不知道 等我回来后去取居留的话会是什么情况?是被作废 重新补还是更严重?请有经验的人帮忙解答下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20 09: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的,回来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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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行啊,他只是说45天可以去取,其实60天去取或者一个月取没什么分别,只要你别超过时间就行!三个月太久了,建议楼主去问问律师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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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23: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直接问警镲局比较好,把情况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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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7: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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