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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补助"解读【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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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2: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11年2月28日国家公报上公布的 EHA/394/2011(2月21日)条法令中,关于母婴补助做了以下陈述:

  1.皇家法律 8/2010,5月20日,关于缩减公共开支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中,取消了由于生小孩而可减掉的个人所得税。另外,在法律39/2010,12月22日的2011年国家总预算中也重申了这个决定。也就是说,以前出生的小孩2500欧元的补助现在已经没有了。

  2.以前申请母婴补助的表格140也相应地做了更改,取消了2500欧元的申请,只留下了每月100欧元项目。也就是说,每月100欧元的补助还是存在的。

  因此,在2011年出生的婴儿,将有两项补助:

  1.社会保险局4个月工资的产假补助。条件根据皇家法令 1/1994,6月20日,第133 BIS条和皇家法令 295/2009,3月6日规定, 母亲生孩子时必须在上保险,而且,

  1)如果母亲生孩子时不满21岁,对保险的天数没有要求;

  2)如果母亲生孩子时21-26岁,最近7年内保险不少于90天,或者,全部保险数量不少于180天。

  3)如果母亲生孩子时已满26岁,最近7年内保险不少于180天,或者,全部保险数量不少于360天。

  2.每月100欧元的补助。条件是,母亲在上保险,而且跟婴儿住在一起。这是为了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的母亲而设的。

  请千万注意,在申请4个月的补助期间不可以工作。被查到后罚款很重。同样,在领取PARO的同时也不可以工作。

来源:欧华网    作者:诚信法税
发表于 2011-4-27 14: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如果孩子生下来就带回中国了,但每个月的100欧元补助也领取了,税务局会罚款吗?不知道版主能给解释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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