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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妻女私自协议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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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22: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满妻子擅自与小女儿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与小女儿平均分配,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们签订的协议无效。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陈先生与董女士婚后生育两儿两女,小陈是他们的小女儿。夫妻俩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村委会批给了宅基地。2009年,小陈一家将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后分成两户,户主分别是董女士与小陈。去年5月,董女士与小陈签订《协议书》,约定母女俩将诉争房屋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平均分配。同年8月,她们分别与有关部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腾退房屋,并取得相应房屋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
  陈先生认为,董女士未告知也未征求他同意就与小陈签订《协议书》,侵犯了他的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
  开庭时,董女士称,根据拆迁政策,小陈户口分出后可多分10平方米。事实上所有权利都归她,财产都在她名下,陈先生的诉讼没有必要。小陈也称,她们这样做只是为了多分些平米数,她并未拿到一分钱。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由董女士与陈先生共同所有。董女士未经陈先生同意,与小陈协议约定宅基地面积与房屋面积平均分配,应为无效。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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