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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礼程序与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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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0: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断了琴弦 于 2012-7-27 00:23 编辑

一、婚姻六礼

        传统聘娶婚的成立,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必备条件,同时婚礼要完成六礼的仪式。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鈤本等国,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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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六礼,概括起来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定亲(纳吉、纳征)、成亲(请期、亲迎)。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上都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例如,当下中国人结婚,一般都是由新郎到女家迎娶,这就是亲迎。
 楼主| 发表于 2012-7-27 0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七出”与“三不去”

        在群婚与亚群婚时期,男女双方的离异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到了专偶婚出现以后,结婚有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婚姻关系的解除自然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封建聘娶婚,以明媒正娶、六礼具全为条件,结婚得到社会认可,所以离婚要符合古代的出妻制度,此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在夫权至上的古代社会,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出于男方的意志,因此离婚称为“出妻”或“休妻”,被弃之妻称为“弃妇”。

        古代丈夫遗弃妻子有七条理由,叫“七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这是“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记•本命》、《烈女传•宋胞氏女宗》,又叫“七弃”,见《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何休注,所称有异,但内容基本相同。“七出”的确立,当不迟于汉代。《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说明至少到唐代,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仅合礼,而且合法。

        (一)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从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为公婆出妻的理由。《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意思是即使夫妻感情深笃,但公婆看不顺眼,仍要休妻。《孔雀东南飞》中所写焦母逼迫焦仲卿“出妻”,以致焦、刘双双殉情,依据的就是“不顺父母”。又如宋代陆游与前妻唐琬伉俪情深,只因陆母不喜唐琬,迫于母命难违,陆游与唐琬被迫离异,陆游至晚年仍为此憾恨难已。

        (二)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即使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

        (三)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按《公羊传》何休注的说法,女子嫉妒“乱家”,所谓“乱家”,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

        (四)多口舌。这是指女子说话罗嗦。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以顺从为行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舅姑,抚育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 ,“专心纺织,不好戏笑”。 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愿行事,则被斥为“多口舌”,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

        (五)淫。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失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事实上,古代对贞操的要求,宽于夫而严于妇。《诗经•卫风•氓》写道:“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笺曰:“士有百行,可以功过相除。至于妇女,无外事,惟以贞信为节。”男权主义支配下的公众舆论,要求女子严守贞操,而对男子的淫乱通常是宽容的。

        (六)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疯一类的恶性传染病,法律允许离异。从立法的原则看,“七出”中“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是包含着客观事因的。

        (七)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允许积攒私房,即使接受他人的馈赠,也要交给公婆,可见古代妇女是没有财产权利的。

        除“七出”外,古代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三不去”的规定。据《大戴礼记•本命》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的意思是,妻子因娘家无人,没有归处不能去;和丈夫共同守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娶时男方贫贱,后来富贵,不能去。《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综合起来看,古代离婚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上的协议离婚,所谓“七出”,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心的离婚制。第二,“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封建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为转移,即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封建家长制在离婚制度上的反映。第四,“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有的一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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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7 00: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贞节”的“贞”意谓“正”,女子能以礼自守者谓之“贞”。汉代刘向著《烈女传》,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以专一为贞”。班昭著《女诫》,提出女子要有“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后人将“四德”和“三从”合并为“三从四德”,作为妇女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说,贞节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治好家内,以敬顺为德;二是夫死不嫁,从一而终;三是不淫乱;四是处女贞。

        四层含义中,从一而终和寡妇不许改嫁,曾得到儒家的大力倡导,但从实践的层面看,古代离婚制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贞女不更二夫”、“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例如,汉景帝为太子纳已生育的金氏妇,汉武帝姐平阳公主因丈夫“病”而与之离异,后改嫁卫青,曹丕的元配之妻甄氏本是袁绍中子袁熙的妻子等。唐代对妇女改嫁的束缚更为松弛,据王昭华等所著《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一书中的统计,唐代共有公主211人,除了幼年早夭和出家入道者外,其中再嫁的就有23人,约占出嫁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宋代理学倡导贞节,谴责改嫁,但宋代法律仍明令允许妇女改嫁,《宋刑统》虽有寡妇居丧27个月内不准更嫁的禁令,但哲宗时即“以敕代律”,将寡妇居丧期缩短为100天,逾期准予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更明确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或夫出外三年不归,即可改嫁。此外,作为国法补充的乡规里约、家法族规,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范仲淹生母谢氏、王安石儿媳庞氏、岳飞前妻刘氏、陆游前妻唐琬,以及女词人李清照等人的改嫁,都广为人知。

        宋代赋税以户等、丁口核计,而妇女改嫁可以增加人口,有助于国家财政增收,因此,一方面理学家对妇女改嫁口诛笔伐,一方面政(蟹)府律令却允许改嫁。禁止妇女改嫁的流弊事实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蟹)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许多妇女被迫接受贞节观,甚至为礼教殉身,造成不少人间悲剧。

        贞节观要求女性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同居,保持“童贞”;婚后只与丈夫同居,保持“妇贞”;夫死不再嫁,保持“从一之贞”。贞节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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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0: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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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0: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那个所谓的“七出”真是无比的鄙视。还有什么女德女戒什么的。。那都是迫害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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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8: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l连这里也有,进哪里碰哪里,
太不可思议了,
我是不是在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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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8: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4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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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9: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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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02: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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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5 16: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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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7: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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