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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何时大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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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4: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子也差不多该登位了吧,西班牙也差不多该大赦了吧...期待ing...
发表于 2009-11-16 17: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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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05: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赦跟办理团聚有关系吗????

那只是针对他们老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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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5: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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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7: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大家都在谈论新的外国人法已经通过,不知是否会和以前一样,在它生效时有一个“大赦”?
  让咱们大赦一起回顾一下西班牙从第一个外国人法的颁布至今几次法律上的修改和先后六次大赦的经过,就可以更好地理解这此没有大赦的原因了。
  1985年7月1日,在西班牙进入欧盟前几个月,为了控制移民进入欧盟,西班牙颁布了第一个外国人法L.O.7/1985。当时与德国、法国相比,移民问题还不是大问题。但考虑到以后西班牙可能成为外国移民进入欧盟的通道,所以对于西班牙移民的合法居留第一次做了一些严格的规定。
  该移民法使用直至2000年1月份,随之被新移民法L.O.4/2000取代。这个法案由于不够完善,在当年年底就进行了修改,然后又在03年做了第二次修改。04年执行法规,实际上是对它的又一次修改,在具体做法上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个外国人法规定严格,比如进入西班牙签证非常难得到,工作、居留许可都是短时间有效的,也根本没有关于移民家庭团聚的条款。当1985年移民法颁布后,就有了第一次的“大赦”。当时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1985年7月之前已到达西班牙,提供比如租房合同等私人文件、证明文件即可。
  在之后的5年里,西班牙外国人数量大增,更多除欧盟国以外的“第三方移民”来到西班牙。除此之外,从外国移民年纪也逐步年轻化,将这些需要工作的移民合法化成了当时的一个热门话题。于是,91年5月便开始了第二次“大赦”,现在很多事业有成的侨胞就是那时得到的合法居留。到05年大赦为止,期间还经历过第6次大赦,分别在1985-86年、91年、96年,2000和2001年。
  从85年第一部外国人法到2000年1月过去了十多年。经过91-92年的大赦,西班牙的人口结构起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那部移民法并没有给移民足够的权利和自由。移民的权利在2000年的新法里逐渐体现出来,比如外国人与西公民一样享有宪法给予的合法权利,包括医疗和受教育的权利等。而且还规定了每年的CUPO使非法移民得以进入劳工市场,并且给予移民家庭团聚的权利。但是,那一次 “大赦”也被人称为有“号召性”的行为。因为那次大赦只要能证明在那年的1月1日之前到达西班牙,曾经申请过任何居留的人,有一张盖有官方印章的纸张就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在2000年年底的修改方案的基础上,2001年重新审核了原来部分被拒绝的申请,并扩大了范围(在01年3月份之前申请过的人,继续还在接受所谓的申请;只要送进去一张申请书,不需要任何文件、合同)。由于当时宽松的政策,在这以后,西班牙涌入大批的非法移民,由于西班牙当时的社会和经济条件都比较好,所以成为欧盟的移民接受国;同时,做人头生意的“黑社会”个人和团体迅速地增加。
  在年底发布的法律里,加强了对非法移民的惩罚和与“人头”生意的斗争。从那时起,西班牙有了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西班牙接受了相对稳定的移民群体,更多的移民进入了劳工市场。
  在2003年通过L.O.14/2003的颁布,对于2000年的外国人法有作了第三次修改。法规在2004年的12月底出台。与此同时,开始了人们记忆犹新的2005年5月7日结束的所谓Normalizacion de los extranjeros en situacion irregulr 。
  回顾西外国人法的多次修改,侨胞已经把外国人法的改革与大赦联系起来了。我们看到,前几次的修改都是在修修补补,修改一次法规来一次大赦。因此,侨胞在得知这次法律的改革已被通过后,很自然地联想到,是否还会有一次新的大赦。
  但最权威人士移民国务委员明确地指出说,这一次外国人法的修改是“第一次不带有大赦的”。因为它需要把欧盟的有关法规精神包容进去,重点在于控制移民的流入,惩处非法移民,鼓励移民的融入,把移民的融入和身份合法化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工作了。虽然由于西班牙本国的出生率下降,在今后的若干年里会出现劳动力的大量缺乏,这些工作岗位会需要外国移民来填补。但是像以前那样的大规模的“大赦”恐怕不能指望了。
  不过,在新法里没有像人们想象的把“ARRAIGO”取消掉,也就是说, 2004年12月份的外国人法执行法规里规定的,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移民,可以通过”社会融入”或“劳工融入”来得到“扎根居留”。由于前一个移民法里,对于触犯刑法的外国人和仅因为无合法身份被捕的外国人一概采取驱逐的手段,造成了很多具备获得“扎根”居留的人得不到身份的合法化。不久前,一些省份在审核扎根居留的时候,只要因以前曾经被捕,有一个“驱逐令”在身,当局便不分缘由,一律以“Inadmitido”(不接受)的理由退了回来。更有甚者,因为送了申请,而又一次被捕,受到被遣送的威胁。因此,一些侨胞没能得到应得的合法居留。
  但是最近,此问题得到了处理,内部有了通知,把刑事犯罪和违反行政法规区分开来。通知说,凡仅因为没有居留而被立案驱逐的人,如果具备了其他获得扎根居留的条件,都应该接受他们的申请,并给予批准。
  在这里提醒广大侨胞,应依法认真地准备文件,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应得的合法身份,不要听信少数人教唆,去搞假证明,因为使用假证明,就触犯了刑法,那时,就真的不能得到合法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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