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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华商捉贼反被控 律师挑战控罪指刑法条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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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7: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6月11日 09: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东主陈旺,因抓捕行窃的小偷而被警方控罪。(加拿大《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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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11日电 据加拿大《世界日报》报道,加拿大多伦多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华裔东主陈旺因捉拿小偷被警察起诉一案,将于本月21日至23日再次开庭审理。陈旺的代表律师林彼德依据加国人权与自由宪章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刑法494条过于限制公民保护自己财物的权利提出质疑。  


  林彼德表示,陈旺现还有伤人和非法禁锢两项罪名在身,现根据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质疑刑法494条过于限制加人保护自己财物权利,违反了宪法赋予加国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宪章第7条),以及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宪章第11条d款)。

  林彼得认为,刑法中的某些章节限制了某些公民的自由,不但对财物主人不公,而且与刑法其它条款以及刑法认可的公民有权保护自己免受犯罪分子侵犯的精髓不相调和。

  林彼得在呈堂的辩护状中表示,刑法第25条允许公民在实施抓捕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而刑法第494条则要求,抓捕必须在案发当时立即实施,而非在一个小时之后。

  说得明白一些,也就是当两个人面对相同的罪案(例如偷窃财物),实施相同的抓捕,其中之一是小偷行窃时立即将其抓获,另一人是看到一小时前记录下的犯案录像辨认出贼人,然后将其抓获。依据刑法第494条,一种情况就属于有罪,另一种情况则宣告无罪。

  受害人权益委员会负责人陈弘基表示,刑法494条对抓捕时间做了限制,使得同一类事件,无法用相同的方法处理,这是不公平的。

  引发陈旺被控案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5月23日。当时,陈旺通过店内保安监视录像,发现有人顺手牵羊偷走了店内财物,稍后该人再次返回,陈旺与另两名店员将疑犯擒获并捆绑,拘留在车内等待警方前来处理。

  警方抵达现场后,认为陈旺等人非法禁锢,因此对陈旺等人以攻击他人、绑架、非法禁锢及携带暗藏武器等四项罪名提起诉讼。经过初审,主控官于2009年11月3日,撤销了陈旺与21岁Jie Chen和40岁Qing Li的绑架及携带隐藏武器两项罪名。

  陈旺案再次庭审排期于6月21至23日,在多伦多皇后西街60号的旧市政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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