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华人网 西华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楼主: 落泪的星星
收起左侧

【男仆团第一红楼】为重振昔日灌水雄风盖楼~~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11 16: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1 16: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免责声明|小黑屋|友情链接|Archiver|联系我们|手机版|西班牙华人网 西华论坛 ( 蜀ICP备05006459号 )

GMT+2, 2025-10-8 09:41 , Processed in 0.012437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