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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落泪的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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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仆团第一红楼】为重振昔日灌水雄风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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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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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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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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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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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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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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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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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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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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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6: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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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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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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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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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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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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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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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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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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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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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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