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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落泪的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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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仆团第一红楼】为重振昔日灌水雄风盖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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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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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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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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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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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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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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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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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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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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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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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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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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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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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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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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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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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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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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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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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7: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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