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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移民法已经在国会通过, 并于2009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新法和旧法的主要差别有以下几点:
为遣送有驱逐令的外国人,暂送遣送站. 原来规定最多不得超过40天,现改为60天,并且如果需要,经法官批准还可以延长10天.
家庭团聚来西班牙的年满16岁的子女和在就职年龄的配偶,可以直接得到可以工作的居留许可. 现在持有家庭居留的成人可以在不换居留的情况下上保险并工作!
申请父/母来西, 他(们)至少要年满65岁(以前没有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实际已经如此操作),申请人也要持永久居留.
驱逐令将不会影响 “扎根”的审批
凡是单单因为无合法身份被捕,且有驱逐令的外国人, 一旦具备符合获得”扎根”居留的人, 可以申请取消驱逐令.虽然过去部分地区, 包括马德里大区已经这样做了,但是外地一些省市还没有执行.现虽仍旧没有法律文件,但作为内部文件已经下达, 各地在审批 “扎根”居留时,经调查,实为仅因无居留而要被驱逐的,将会给予考虑,而不影响其合法身份的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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