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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15个组织基金会外其他机构不得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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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04月20日06:59法制网-法制日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重查处捐赠假劣药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通知强调,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通知特别强调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法制日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陈丽平 经国务院同意,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民政部日前就做好救灾捐赠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捐赠接收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接收机构救灾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救灾捐赠的,要将所募捐款转交上述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0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卫敏丽)记者18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做好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视情决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开展接收救灾捐赠限定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集中捐赠活动原则上5月上旬结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救灾捐赠的,要将所募捐款转交上述机构。考虑到玉树地处偏远,运输困难,暂不接收捐赠物资。已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及时运往灾区,并纳入统计。

  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其下设捐赠接收机构所募资金须逐级汇缴到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所募资金逐级汇缴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基金会将所募资金统筹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每3日将所募捐款逐级向上汇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和其他基金会于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送捐款接收和使用最新情况。青海省各捐赠接收机构所募资金不需汇缴,但要按上述渠道报送数据。

  民政部强调,各捐赠接收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接收机构救灾捐赠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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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0: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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