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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拾获10万元索万元报酬 被失主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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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23: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男子拾获10万元索万元报酬 被失主告上法院

   

2011年11月06日15:07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刘佳鸣 汤学军 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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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焦作

  河南消息 据东方今报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捡到钱却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失主将捡钱者告上法院,却是近日发生在焦作市的一件稀罕事儿。

  马某是焦作市建筑队负责人,一天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路面颠簸,不慎将装有10万元工程款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从周边群众处得知公文包被路边开商店的郑某拾得。

  经人调解,郑某同意退钱,但提出要马某付1万元酬金,马某不同意;郑某又将酬金降至8000元,否则就不承认拾得公文包。

  马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郑某扣留8000元。郑某经中间人扣留马某包内8000元后,将该包及余下现金92000元返还马某。马某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郑某索要酬金过高,又找郑某要求再退还5000元,郑某拒绝,马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马某;至于马某是否给付酬金,应由马某主动、自愿地作出表示,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刘佳鸣 汤学军 何磊)
发表于 2011-11-6 23: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有法律支持拾获得总价值的20%,,

应该给于一定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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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0: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巢的法律是 不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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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1: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捡到了钱,就有义务保管。拾方在保有期间会产生一定利益,由于具体净利润无法评估,法院应按照国家中鞅银行公布的利息计算。
因此,拾方在交还遗物时,必须额外加上利息交还给遗失者。如果没有使用遗失金钱生产利益,那代表拾方没有尽应当的责任,将缴纳罚款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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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意思是。。我捡到了钱当还钱的时候还要给丢钱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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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1: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华幼儿班班长 发表于 2011-11-7 00:01
既然捡到了钱,就有义务保管。拾方在保有期间会产生一定利益,由于具体净利润无法评估,法院应按照国家中鞅 ...

有才, 不如200年之后再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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