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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落水同伴身亡 “大水坑主人”赔偿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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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9: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网2月11日讯 近日,痛失爱子的白明(化名)收到法院判决,六年前淹死儿子的大水坑“主人”、呼兰区某街道办事处终于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

  2005年6月,白明的儿子小明与三名小伙伴到附近的一个废弃水坑边玩,小明不幸溺水身亡。白明认为水坑的“主人”当地街道办事处如在旁边树立警示牌或围栏等,悲剧有可能避免。

  可当白明找到街道办事处协商赔偿时,被告知,街道办事处就将水坑所在区域租给张某使用,张某才是水坑的主人。而张某表示,自己租赁区域内并不包括这个水坑。白明奔波多日也没得到说法,遂将街道办事处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明确体现事故大坑在张某租赁范围内,该街道办事处对水坑负有管理义务。法庭判决,该街道办事处赔偿白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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