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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温岭虐童案尚有疑问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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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8: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论  热点案件的查处当排除一切干扰,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判断,而不能盲从于舆论或服从上级指示。
  新华社报道,女教师颜某虐童事件经温州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某。颜某的辩护律师向记者证实,颜某已于16日21时返回家中。
  对于虐童教师的释放,有人也许不解:“是不是处罚太轻了?”但是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而言,这其实是必然的。虐童女教师尽管逃过了刑罚,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舆论的聚焦下,她的信誉跌至谷底,不可能再从事幼教行业;几十天的拘留,也让她饱受失去自由之苦;接下来,她还可能面临受害儿童家长的民事追偿面对这一结局,所有的教书育人者,都应从颜某身上吸取教训,学会尊重学生的权利。
  从高调刑事立案,到低调放人,温岭虐童案真可谓一波三折。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公众至今仍坠云雾中。既然已经侦查终结,按理说,警方已将案件事实彻底查清,作为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应该向社会作一个完整的交待,但遗憾的是,温岭警方对于此案的信息公开,并不令人满意当初基于什么理由和证据抓人;继续侦查时到底发现了什么新的事实,遇到什么情况,从而促使看法改变整个办案过程,缺乏一个明晰的信息公开。
  此外,此案的处理程序也似有瑕疵有待释疑。例如,10月25日颜某被温岭警方刑事拘留,10月29日即报请温岭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11月5日未批准逮捕。依刑诉法的规定,不予批捕的,警方必须立即无条件放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也必须立即放人,警方是16日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此前似乎不宜将颜某继续羁押。
  公安部近日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温岭虐童案作为热点公共事件,理应做好信息公开,以消除舆论的质疑。
  更应看到的是,一个兴师动众的虐童案,最后却峰回路转。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对处于舆论热点中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冷静中立地坚守法治的立场。
  目前国内有一个现象,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不管是不是犯罪,有的司法机关习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匆忙找一个罪名(找不着,就找一个接近的罪名)将行为人刑拘再说;随着侦查的深入,渐渐发现这种追诉不妥,有的甚至将错就错地追诉下去,有的则撤销案件。这都会严重地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其实,司法同行政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行政工作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排除一切干扰,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判断,而不能盲从于舆论或服从上级指示。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温岭虐童案的尴尬,才不至于重演。
发表于 2012-11-18 18: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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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女的不是被无罪释放了嘛,说什么中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虐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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